案情简介:去年10月,李女士买了一套全办公室装修商品房。购房合同对房屋内部及外墙面办公室装修材料的商场展柜品牌和型号进行了约定。在交房验收时,开发商要求李女士签署了一份房屋办公室装修验收单,表明已对房屋及办公室装修进行了验收。
李女士入住后发现,房屋办公室装修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按合同约定,屋内地板应当是直纹的,而实际办公室装修的却是横纹地板,外墙面本应采用进口涂料却改成了釉面砖。为此,李女士要求开发商赔偿。开发商认为交房时李女士已签收了房屋办公室装修验收单,表明她对房屋办公室装修及设备状况已予以认可,所以自己并未违约,不愿承担责任。无奈之下,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庭审中,法院委托房屋展柜制作质量检测站按合同约定的办公室装修标准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表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办公室装修设施,故开发商须承担违约责任。最后,法院判令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对屋内地板进行更换。至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外墙面办公室装修,考虑到外墙虽未采用约定的进口涂料,但现采用釉面砖不影响房屋展柜制作质量,且外墙为整幢房屋的产权人共有,其他业主未对此提出异议,故外墙不宜铲除重做。因此,通过补差价方式,即按合同约定的进口涂料与现用的釉面砖市场差价乘以购房人外墙面积的价款,赔偿了李女士的损失。律师解析:
(1)正确界定入住时购房者对房屋办公室装修及设备进行验收的性质。一般来说,购房者对房屋办公室装修展柜制作质量及相关设备验收并不具有专业技术水平。购房者在入住前对房屋的验收往往是根据开发商提供的验收单,对合同约定的屋内设备如厨房设备、浴室设施等进行数量上的核对。因此,对非专业房屋验收人员的购房者来说,要求其在签收开发商验收单时就对房屋的办公室装修、设备设施等专业性技术问题作出准确判断,是对购房者的苛求,也有悖公平交易原则。
(2)合同变更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对变更内容和后果都知情的情况下才成立生效。该案中,李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验收单上签了字,并不能说明她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办公室装修设施已予以认可。相反,开发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办公室装修展柜制作质量履行合同义务,不能以购房者已验收为由推卸责任。
(3)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买全办公室装修房时,应当在购房合同中对办公室装修条款制定得尽可能严密,详细约定办公室装修材料的商场展柜品牌、型号及展柜制作质量标准等。这样,一旦发生要求开发商承担办公室装修违约责任的情况时,购房者就有合同依据。在验收时,购房者可请专业人士陪同,以便及时发现办公室装修上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问题。此外,购房者还应注意验收单上的内容。因为验收单是由开发商提供的,不排除少数开发商会设置一些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遇到这种情况购房人应及时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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