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设计
办公室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展柜制作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办公室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展柜制作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展柜制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展柜制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工程展柜制作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展柜制作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办公室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工程的办公室设计和施工。
办公室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展柜制作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办公室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展柜制作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展柜制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展柜制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工程展柜制作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展柜制作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办公室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工程的办公室设计和施工。
TAG:
办公室
房型
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