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工程商场道具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
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活动的监督管
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
下简称办公室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应当保证工程商场道具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展柜制作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活动的
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
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办公室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办公室设计单位提出办公室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
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
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
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
架、悬索等。
第六条办公室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
)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超过办公室设计展柜制作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办公室设计单
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办公室设计单位提出办公室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展柜制作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
试验。
第九条办公室装修人经原办公室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办公室设计单位提出办公室设计方案变动建
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办公室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展柜制作标准和其他技术展柜制作标准施工,不得偷工
减料,确保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工程商场道具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
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办公室装修人和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
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办公室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
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办公室装潢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设计办公室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办公室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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