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的规定:
1。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
费用,应单设“150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下次装修时间无法预计的,可以按照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确定折旧年限。
2。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的“装修费用”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在扣除出租方的补偿款后,比照办理。
3。会计分录:
发生装修费用:
借: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装修费用
贷:银行存款 等
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贷: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装修费用
涉及余额结转的:
借:银行存款 等 (收到的补偿款)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收到的补偿款不足以弥补装修费用帐面余额的)
贷: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装修费用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收到的补偿款大于装修费用帐面余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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